(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统一领导下,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刑事、经济犯罪案件,负责侦办上级交办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协调处理重大治安事故。组织、指导、监督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受理公民报警求助。
(五)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六)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九)实施、指导公民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来华工作和留学外国人入境、居留、签证管理。受理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
(十五)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与国际刑警组织、外国警方及港澳台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牵头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市内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公安民警队伍的管理、教育、训练工作;负责公安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内设办公室、政治部、警务保障、审计、行政审批、档案、情报指挥、新闻宣传、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网络管理、巡特警、大数据管理、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禁毒管理、出入境管理、监所管理、反恐怖、法制、警务督察、警卫、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警察培训学校、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