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接到一位南京陈先生的电话,陈先生告诉记者,他父亲于2001年租用了高庄镇供销社的一间开水房及与此相邻的一座废弃供水塔的水池,后改建成一间平房,用于经营小件商品,每年向供销社交租金1000元。2003年供销社解散后,供销社领导以口头赠与的形式将房子送给他父亲经营,也就不再收取任何租金。2006年4月,他父亲准备在水池的平房上加盖一间作为卧室,但镇城管中队以未取得城镇规划许可证为由,不允许加盖。后来,陈先生家就打了申请交到政府,由城管中队收取了800元罚款(发票由镇政府财政所开具,上面还有城管中队队长签字),如此一来,房子就加盖好了。可到了年底,镇城管中队又以违章建筑为由要求将这处建筑拆除,而且还不给任何的补偿。被陈先生家拒绝,开始城管同意补偿6000元,同样遭到陈先生家拒绝,再后来,他们不再提补偿一事,2007年上半年,由上一级的市城管局发了一个限期拆除的通知,现在已到了拆除时日。
对于该处建筑一事,市城管局的观点是,虽然作为下级的镇政府和城管中队已经处罚过陈家,但他们并未处罚,而且镇政府和城管中队也无权作出处罚,因此,仍然要求陈家拆除。但陈先生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市一级城管局就不可以再进行处罚,或者拆迁了。
对此,记者咨询了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罗律师告诉记者,《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就陈先生家的这个案例来看,镇城管中队处罚是罚款,市城管局的处罚是限期拆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但如果市城管局作出也是罚款,那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因此,罗律师表示,其一,市城管局拆除陈家的房屋属依法拆除。其二,凡是未取得城市规划许可证,建造的房子统称为违章建筑,有关部门都可以依法拆除。